一、部门基本概况
1、职能职责
根据“三定”方案,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有14项职责: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落实。二是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三是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的实施、衔接;对全省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四是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五是负责拟订全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六是研究分析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支持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配合实施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民族地区民生工程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教育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扶贫开发、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相关工作。七是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创建活动;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八是负责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九是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十是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十一是指导市、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十二是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十三是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和宗教界人士的推荐安排工作。十四是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设置
2014年7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湘发﹝2014﹞12号、湘发﹝2014﹞13号文件,省政府将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宗教事务局的职责整合,组建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设有13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经济发展处、文化教育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宗教业务四处、人事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所属二级机构3个:省民族研究所、民族古籍整理研究中心、全省性宗教团体服务中心。全委人员编制144人,实有在职人员125人,离退休人员67人。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省民宗委部门没有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因此,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只有省民宗委部门本级。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对市县转移支付的情况。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委机关及委属事业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省民宗委归口管理面向全省分配的少数民族专项补助经费、少数民族文化专项资金、民族团结创建工作经费、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7334.2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334.23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186.8万元,主要是津补贴提标收入。
(二)支出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7334.2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3392.3万元,教育129.4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349.4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7万元,住房保障176.06万元,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3080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186.8万元,主要是津补贴提标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334.23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2688.98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4645.25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专项业务费、对市县专项补助等。省本级项目支出1565.25万元,其中业务工作经费1342.25万元,少数民族工作专项193万元,运行维护经费30万元;对市县转移支付项目支出3080万元,主要用于散居少数民族发展、民族团结创建、民族文化等方面。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委本级1家行政单位,以及省民族研究所、民族古籍整理研究中心、全省性宗教团体服务中心等3家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03.84万元,比2016年预算减少315.79万元,下降38.5%。
2、“三公”经费预算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0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 1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7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30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较2016年减少163.84万元,主要是由于公务用车改革及我委进一步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范围和用餐标准,从严控制公务出国(境)。
3、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省民宗委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30万元。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