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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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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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
新修改的《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重点增加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扶持散居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加强城市少数民族工作、规范清真食品生产供应管理、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适应了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形势和要求,必将促进湖南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制定于1987年,1988年开始实施,199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4年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民族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今年,省委常委会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将《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计划。6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32次和33次会议先后3次听取和审议了《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