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5365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 索引号:430S00006/2015-00621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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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bet5365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的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bet5365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民族政策法规方面

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民族成份确认的行政行为。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二)民族经济方面

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向国家民委申报的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命名挂牌评审的行政决定。

法定途径:行政复查(复核、复审、复检)。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全国民族特需定产生产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资质申报专家评审工作机制》、《国家民委关于开展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命名挂牌工作的意见》。

(三)不服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1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2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3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4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5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6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7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8

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审批

9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四)不服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

(五)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等。

(六)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对单位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七)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聘用临时性用工的劳动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和仲裁办案规定》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民族政策法规方面

具体投诉请求:⑴反映违反规定干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民族政策法规制定、公民民族成份确认、清真食品管理等事实或提供线索。⑵反映建立民族乡的违规行为。⑶反映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干部配备违规行为。⑷反映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⑸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行为。

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1982.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12.8)、《国家民委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1986.1.23)、《关于公开发行书籍报刊中慎重对待民族宗教问题的通知》(1985.4.4)、《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1987.6.30)、《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民航飞机供应清真食品的通知》(1989.3.1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二)民族宗教经济方面

具体投诉请求:⑴反映公民、法人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及宗教活动场所维修专项资金等事项。⑵民族用品(边销茶)定点企业不按计划要求组织生产供应行为。

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主要政策依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商业部关于确定全国十六个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为民族用品生产通知》(1991.1.12)、《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通知》、《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边销茶市场管理的通知》、《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民族文化方面

具体投诉请求: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

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主要政策依据:《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文化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宗教局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1994.6.7)、《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10.1)。

(四)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投诉的违法行为

1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

2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3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

4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5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6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为。

7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8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9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

10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为。

11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

12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含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内容。

13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

14

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

15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为。

16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17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

18

外国人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发现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范围以及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

19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的行为。

20

外国人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的行为。

21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的行为。

22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和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体投诉请求:申请省民宗委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法定途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主要政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