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族乡申报撤并审批制度

  • 索引号:430S00006/2015-53912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5-07-29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湖南省民族乡申报撤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责任人

   政策法规处实行处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民族乡申报、撤并审批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1)文件号:民族区域自治法

   (2)文件号:民族乡工作条例

   (3)文件号: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四、审批权限

   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民政厅联合审批

   五、申报、撤并条件

  (一)申报民族乡:1、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0%以上。2、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意。

  (二)撤并条件:1、行政划分、调整需要。2、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意。

   六、申请材料

  (一)申报民族乡:

     1、申请报告:要求建民族乡的乡本级申请报告;所属县政府的申请报告;所属市政府的申请报告

     2、该乡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民族关系及其它综合因素。

     3、证明材料:该乡的总人口数和少数民族所占比例数是否达到30%左右,所报少数民族人口是否真实;有本乡村民的书面意见;有本乡人民代表的书面意见。

4、民族乡的上级政府对该民族乡撤并后,在维护当地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方面有何承诺和保障措施

  (二)撤并民族乡:

     1、申请报告:要求撤并民族乡的乡本级申请报告;所属县政府的申请报告;所属市政府的申请报告。

     2、该乡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民族关系及其它综合因素。

     3、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尊重当地少数民族意愿;是否有本乡人民代表的书面意见;该民族乡所在地的县、市民族工作部门意见;

   七、办理程序

   拟建立或撤并民族乡的乡,首先必须征得本乡人民代表的同意,并有本乡人民代表主席团的书面意见,然后由乡、县、市人民政府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省民委在收到省民政厅的征求意见函后,先由省民委政策法规处提出承办意见,再报委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然后将省民委意见函告省民政厅,最后由省民政厅根据省民委意见代省政府办理批准手续。

   八、监督检查

  (一)省民委纪检监察室主任:向翠兰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廉政风险点

  (一)在申报建立民族乡的过程中,少数民族人口未达到法定比例,弄虚作假随意更改民族成分;

  (二)未经乡人民代表的同意,伪造乡人民代表主席团书面意见,逐级向上申报要求批建民族乡;

  (三)在批建民族乡的过程中,受外界因素干扰,不按政策规定办理,收受贿赂违规操作。

   十一、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二)加强自查自纠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