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制度

  • 索引号:430S00006/2015-5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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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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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教育处

二、责任人

文教处实行处长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责任人为处长、副处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二)办理依据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

2、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

3、《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

4、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湘族通〔2009〕1 号)

5、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湘族通〔2011〕1号)。

四、办理范围

对全省以下四类申请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

(1)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

(2)聚居区汉族考生;

(3)散居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4)散居非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五、办理程序

根据考生申报情况,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协调各级民族、公安、教育部门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审核:

1、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县级公安部门对考生户口的真实性、是否更改民族成份、是否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是否补录上户,以及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是否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等情况进行审核;

2、县级教育部门对2005年1月1日以后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满三年的考生高中阶段学籍进行审核;

3、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对考生民族成份或民族成份变更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对迁入聚居区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享受优惠类别提出意见;

4、市州公安部门对有户口补录、民族成份变更和户口迁移、户口性质改变情况的考生进行复查和认定;

5、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对考生民族成份或民族成份变更情况进行复查认定,对迁入聚居区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对考生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的类别进行确认。

6、按照相关规定对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并由省招生部门实施民族优惠加分。

六、监督检查

1、会同省公安厅、教育厅、省纠风办组成督查工作组对审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2、督促各级通过学校公示、招办公示、省教育考试院网上公示等三级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3、联合省直相关部门对群众信访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七、责任追究

承办人员在办理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办事,造成相关政策执行出现严重偏差的;

2、工作失职渎职,对弄虚作假行为查处不及时、不到位的;

3、对群众举报拖延不办,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

4、收受考生或监护人贿赂,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

5、有其他过错行为的。

八、廉政风险点

1、在考生资格审核过程中,收受考生或监护人贿赂,违规向市州终审部门打招呼,庇护当事人弄虚作假;

2、在宣传执行相关政策时,受外界因素干扰,授意或放任下级部门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办事。

九、防范措施

1、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

2、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2、加强自查自纠。

湖南省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