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进一步做好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定。二、本委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一)单位简介、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分工、联系方式;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本委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受理部门、办事程序、期限;
(五)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据、条件、受理部门、办事程序、期限;
(六)与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的申报范本及表格样式;
(七)本委职责范围内其他应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通过本委门户网站(页)公开;
(二)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
(三)通过大众传媒公开;
(四)通过机关办公楼公告栏等设施公开。
四、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政法处、人事处承担相应工作,具体职责有:
(一)承办本委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发布本委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委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