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 索引号:430S00006/2015-53915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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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省民宗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一、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进一步做好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定。二、本委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一)单位简介、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分工、联系方式;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本委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受理部门、办事程序、期限;

(五)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据、条件、受理部门、办事程序、期限;

(六)与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的申报范本及表格样式;

(七)本委职责范围内其他应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通过本委门户网站(页)公开;

(二)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

(三)通过大众传媒公开;

(四)通过机关办公楼公告栏等设施公开。

四、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政法处、人事处承担相应工作,具体职责有:

(一)承办本委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发布本委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委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